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门诊服务

1、住院产妇分娩后请及时携带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到东区一楼“妇幼信息采集室”登记核对分娩信息,以备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使用。

2、产妇分娩后1个月内请到东区一楼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签发室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需携带材料:(1)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。(2)身份证件复印件(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A4纸上)(3)确定好新生儿姓名。

3、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,领取人需提供(1)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、复印件(同2所要求材料);(2)信息填写完整、新生儿母亲签字按手印的“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委托授权书”(产科病房发放)(3)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、复印件。

4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包括:(1)大陆境内的中国居民,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(“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”栏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);(2)香港、澳门居民,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(填写通行证号码)或港澳居民居住证(填写通行证号码);台湾居民,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(填写通行证号码)或台湾居民居住证(填写通行证号码)(3)外籍公民,为护照(填写护照号码)。

5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一经签发,新生儿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不能更改,请妥善保管好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不能随意涂改,不能私自拆切副页。

6、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。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,首次申领时需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(包含首页、分娩记录、出院记录)等,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。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,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。

7、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,不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
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室咨询电话6691999-83136